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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000-0401-2021-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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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華龍政〔2021〕11號 關于印發華龍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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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 2021-05-24 11: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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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龍政〔2021〕11號 關于印發華龍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濮東產業集聚區管委會、東北莊雜技文化園區管理中心、特色商業區發展服務中心:
《華龍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5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華龍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引導和激勵全區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加快建設質量強區,推動我區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15〕82號)、《中共濮陽市委、濮陽市政府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加快建設質量強市的實施意見》和區委、區政府關于質量工作的安排部署,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華龍區區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區長質量獎)是區政府設立的全區最高質量榮譽獎,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處于全區同行業領先地位,具有顯著示范帶動作用,為我區質量強區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各類組織。
第三條 區長質量獎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嚴格標準,好中選優。在單位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實行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的程序,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區長質量獎分為區長質量獎和區長質量獎提名獎兩個獎項。每兩年評審一屆,每屆獲獎單位數量區長質量獎不超過5個,區長質量獎提名獎不超過2個。當屆申報單位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五條 充分發揮區長質量獎的示范帶動作用,建立與我區質量發展相適應的區長質量獎評定與推廣一體化機制。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為加強對區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組織領導,設立“華龍區區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華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區長質量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評委會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專家學者、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委會主任委員由主管質量工作的副區長擔任。評委會主要職責是組織、推動、指導區長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區長質量獎評審標準、評審程序等,研究決定區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提出擬獎名單。
第八條 辦公室負責制修訂評審工作規范、評定標準等,受理申報單位材料,開展資格審核,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織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及日常監督管理。
第九條 每屆評審前,辦公室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從專家庫中抽取有關行業專家組成評審組,開展評審工作。評審組由5—7名評審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評審人員以及工作人員應遵守利害關系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區長質量獎的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華龍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轄區內從事合法生產經營5年以上。
(二)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并有效運行,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產品、服務、工程和經營質量水平在全區處于領先地位。對所在地區或行業示范帶動作用強。
(三)具有突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除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政策扶持行業外,其上年度營業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等主要經濟效益位居全區同行業前列;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四)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品牌優勢突出,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五)獲得區相關主管部門推薦。
第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區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的。
(二)國家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內有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的。
(四)近3年內國家、省、市、區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的。
(五)近3年申報單位生產、經營出現虧損的(經評委會審核,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虧損除外)。
(六)近3年內參加區長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
(七)近3年內有嚴重失信行為被列入“黑名單”、“失信被執行人”或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不良行為的。
第四章 評審與授獎
第十二條 區長質量獎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改進、經營結果等7個方面,總分為1000分。獲得區長質量獎、區長質量獎提名獎的單位得分不得低于450分(含450分)。
第十三條 為保證區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按行業類別評審標準實施,以保證區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四條 每年度區長質量獎評審前,由評委會辦公室在主要媒體、網站發布區長質量獎的評審公告。
第十五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在自愿基礎上,應根據本年度區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六條 評委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經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分別提交相關專項評審組。各專項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等情況,綜合排序,提出區長質量獎獲獎候選名單,提交評委會全體會議評議并研究確定擬獎單位。
第十七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擬獎單位名單,并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沒有異議的擬獎單位,由華龍區人民政府發文通報表揚。
第十八條 區政府對獲得區長質量獎榮譽稱號的單位頒發區長質量獎獎牌(獎杯)、證書并給予3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區長質量獎提名獎的,頒發獎牌(獎杯)和證書。
第十九條 區長質量獎的獎金和評審經費列入區財政預算,實行??顚S?。
第二十條 區長質量獎獎金主要用于獲獎單位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每次頒獎后由評委會辦公室負責對獎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章 推廣與應用
第二十一條 區長質量獎推廣活動遵循標桿引領、經驗共享、廣泛帶動、整體提升的方針。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建設開放性、多元化質量創新體系。
第二十二條 評委會辦公室應會同相關部門有計劃地在重點行業、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以及醫療衛生、教育等公共服務領域推行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等先進質量管理方法。
第二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質量改進和創新活動的扶持力度,并與實施品牌戰略相結合,積極宣傳、推廣區長質量獎獲獎單位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二十四條 鼓勵開展質量管理相關的基礎研究、應用推廣、咨詢評估、人才培養和國際合作。
第二十五條 區長質量獎獲獎單位應持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等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并不斷創新,追求卓越績效。
第二十六條 鼓勵獲獎單位爭創市長質量獎。獲獎單位應當按照評委會辦公室的推廣計劃,參與質量公益活動,分享組織成功經驗,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爭創更高質量標桿,促進全區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獲獎單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區長質量獎榮譽的,或在獲獎后4年內發生較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或其他違反華龍區區長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導致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辦公室可提請評委會報區政府撤銷其區長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獎杯),并向社會公告,4年內不接受該組織再次申報區長質量獎。
第二十八條 承擔區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單位的商業或技術秘密。
第二十九條 評委會辦公室要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獲獎單位自獲獎之日起4年內不得重復申報區長質量獎同一獎項。4年后再次獲得同一獎項獎的單位,只授予稱號,不授予獎金,不占當屆授獎名額。
第三十一條 區長質量獎不得作為產品標簽內容標注。獲獎單位在有關活動中宣傳獲得區長質量獎的榮譽時必須標明獲獎的屆次和時間。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評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實施的《華龍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解讀鏈接:《關于印發華龍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