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告
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政府
關于開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鄉鎮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豫辦〔2022〕20號)等規定,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濮陽市開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批復》(豫政文〔2023〕20號)《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通知》(濮政〔2023〕10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決定在我區鄉鎮人民政府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6月1日起,各鄉鎮人民政府行使相關行政職權,全面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行使鄉鎮5個領域、66項行政處罰權的執法權限。
二、行政處罰權調整實施后,與上述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由鄉鎮一并實施。
三、全區行政區域內的4個鄉鎮依照本公告實施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承擔本鄉鎮綜合行政執法的主體責任。
四、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后,原實施機關不再行使交由鄉鎮行使的行政處罰權限,繼續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原實施機關已經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繼續辦理完結。
五、各鄉鎮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全面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加強行政執法資格管理,強化行政執法培訓,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按照規定的執法范圍和法定的執法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各鄉鎮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費、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按照規定全部上繳國庫。各鄉鎮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執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
六、區司法行政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指導和協調監督,推動鄉鎮順利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原實施機關要主動協調配合,做好行政執法事項劃轉的無縫對接,制定辦案指引等執法標準,提供相應專業技術支持,及時做好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專業執法培訓工作,支持推進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七、區人民政府加強對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推進鄉鎮綜合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確保鄉鎮的執法力量、執法裝備及各項保障措施與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任務相適應;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完善評議、考核制度,推動行政執法質量提升。
區人民政府將對鄉鎮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情況定期組織評估,對于鄉鎮根據執法實踐需要增加的行政處罰事項以及承接不到位需要減少的事項,區人民政府將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時向市政府提出職權事項增加或減少的意見。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鄉鎮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可以依法向華龍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1.鄉鎮政府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事項清單
????? 2.實行鄉鎮綜合行政執法的鄉鎮名單
2023年5月31日
附件1:
鄉鎮政府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事項清單
序號 | 賦權事項 | 實施依據 | 原實施部門 |
1 | 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2 | 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3 | 對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4 |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5 | 對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6 | 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7 | 對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 | 市生態環境局 |
8 | 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 | 市生態環境局 |
9 | 對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項 | 市生態環境局 |
10 | 對未經處置的畜禽糞便、污水直接排入環境的處罰 |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八條 | 市生態環境局 |
11 | 對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 市城市管理局 |
12 | 對損壞城市樹木、花草、草坪或盜竊綠地設施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 市城市管理局 |
13 | 對就樹蓋房,在綠地內或樹木下搭灶生火,傾倒有害物質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 市城市管理局 |
14 | 對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潑污水,亂扔果皮(核)、紙屑、煙蒂、包裝紙(袋、盒)、飲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廢電池、動物尸體等廢棄物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 市城市管理局 |
15 | 對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主要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 市城市管理局 |
16 | 對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市城市管理局 |
17 | 對不按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 | 市城市管理局 |
18 | 對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義務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 | 市城市管理局 |
19 | 對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六項 | 市城市管理局 |
20 | 對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七項 | 市城市管理局 |
21 | 對不按規定及時清運、處理糞便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八項 | 市城市管理局 |
22 | 對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從事各類作業后,不清除雜物、渣土、污水淤泥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九項 | 市城市管理局 |
23 | 對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枝(葉)、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項 | 市城市管理局 |
24 | 對牲畜或者寵物的攜帶者對牲畜或者寵物的糞便不及時清除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一項 | 市城市管理局 |
25 | 對攤點的經營者隨地丟棄垃圾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二項 | 市城市管理局 |
26 | 對將有害固體廢棄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三項 | 市城市管理局 |
27 | 對不按規定的地點、方式沖洗車輛,造成污水漫流,遺棄垃圾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四項 | 市城市管理局 |
28 | 對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 市城市管理局 |
29 | 對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 市城市管理局 |
30 | 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 市城市管理局 |
31 | 對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置商亭等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 市城市管理局 |
32 | 對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 市城市管理局 |
33 | 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 | 市城市管理局 |
34 | 對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 市城市管理局 |
35 |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 | 市城市管理局 |
36 | 對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項 | 市城市管理局 |
37 | 對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三項 | 市城市管理局 |
38 | 對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39 | 對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 市城市管理局 |
40 | 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 市城市管理局 |
41 | 對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 市城市管理局 |
42 | 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 市城市管理局 |
43 | 對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規定義務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四十五條 | 市城市管理局 |
44 | 對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規定義務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五條 | 市城市管理局 |
45 | 對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 市城市管理局 |
46 | 對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 市城市管理局 |
47 | 對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48 | 對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49 | 對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50 | 對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51 | 對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處罰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 | 市城市管理局 |
52 | 對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圍內,侵占、破壞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罰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一項、第四十六條 | 市水利局 |
53 | 對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圍內,在水庫、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供水、航運的物體的處罰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二項、第四十六條 | 市水利局 |
54 | 對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窯、葬墳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動的處罰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三項、第四十六條 | 市水利局 |
55 | 對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圍內,未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的處罰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四項、第四十六條 | 市水利局 |
56 | 對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圍內,未經批準或不按照批準的作業方式開采砂石、砂金等的處罰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第四十六條 | 市水利局 |
57 | 對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圍內,圍墾水庫和擅自開墾土地的處罰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六項、第四十六條 | 市水利局 |
58 | 對未經批準利用河道、國有水庫從事養殖、旅游、餐飲等活動的處罰 |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四十四條 | 市水利局 |
59 | 對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 市農業農村局 |
60 | 對興辦畜禽養殖場未備案,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 殖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策八十六條 | 市農業農村局 |
61 | 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和牌照的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 市農業農村局 |
62 | 對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 市農業農村局 |
63 | 對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處罰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 | 市農業農村局 |
64 | 對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 市農業農村局 |
65 | 對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 市農業農村局 |
66 | 對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處罰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 市農業農村局 |
備注:第52-58項,涉及市管水利工程的行政執法事項,不在本次下放范圍。
附件2:
實行鄉鎮綜合行政執法的鄉鎮名單
1.岳村鎮人民政府
2.孟軻鄉人民政府
3.王助鎮人民政府
4.胡村鄉人民政府